我们都知道员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负责,但如果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若发生工伤问题该由哪方用人单位承担呢?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回放】
王某系某酒店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协议,但该协议书未明确约定每日工作时间及工休时间,酒店公司亦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该费用一直由王某下岗时所在的物业公司负责缴纳。
3月20日,王某从住处骑一辆三轮车前往酒店公司上班。当日7时5分,王某经过路口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交支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结论为王某无责任。
随后,王某之妻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于同年12月6日作出涉案工伤认定书,认定王某死亡,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由酒店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酒店公司认为,王某同时在两个单位工作,不应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不同时段分别在酒店公司和物业公司工作,其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由其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据此,驳回酒店公司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
现行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禁止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等规定,都表明职工可以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该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企业应当及时为员工缴纳工伤险,不能因为其在别的企业缴纳了工伤保险就免除了自己的责任,但在实务中,单位也不可能重复缴纳社保,因此,企业要使用这种员工,可以选择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转移工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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